06 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期刊导读 > 2017 > 06 >

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: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

【作者】 姚荣

【关键词】 合作研究 学术与经济互动 学术自由 公共利益 法律规制

摘要】作为大学法研究的新议题,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,在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,各具特色.在德国,知识与技术转移的法律规制问题,被视为公、私法复杂互动的"混合领域",而具有异常的复杂性.学术与经济的互动,须以增进与保障作为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(包括研究自由、教学自由)为前提,以任务平衡为旨归.在美国,为形塑和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研究合作伙伴关系,外部规制(包括公共与私人)与内部规制(大学自我规制)展开持续互动.德国法与美国法的经验表明,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法律规制,须恪守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并回溯到"大学任务框架"的逻辑起点予以考察.藉由"类型化"和"情境化"的处理,能够促使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在保障与限制之间保持张力.

上一篇: 教育与收入关系的实证研究——基于中国高等教育扩张冲击的视角
下一篇: 对教育规范研究范式的反思及辩护

© 2012 《教育学报》编辑部   京ICP备05010140号
地址: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楼343  邮政编码:100875